留言人:宋志珍,男,现年81岁,离休干部。
程春芳,女,现年76岁、退休教师。二人为夫妇。
我家在宜川县一小巷内有祖传瓦房12间。宜川县政府于2008年9月9日,召开变产宣布会,向我儿子宣布我家合法私有房产变为公产。又强调说:“不出变产决定书!不要告县政府!”既违法侵占了我家合法私有房产权!无《决定书》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何其毒唉,全国罕见,欺人太甚!
《宪法》第13条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件是合法私有财产,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家房产证件有:①有宜川县人民法院1953年3月13日民调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内称:“房产权为程姓所有。”②有1954年3月11日,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典契纸,业主为我父程明义。③有2001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判词是:“该争议房的所有权并为转移。”申诉人胜诉。④我胜诉后于2004年3月25日,法院会同土地局现场测量给申诉人程春芳发:宜国用(2004)第0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上四件证据都是法律、执法机关发的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可以证明我请求归还的9间房及土地使用权为我家合法房产。
申诉人年老体衰,属弱势群体。宜川县政府不遵守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他们眼中,权力永远大于法律。造假欺骗上级政府,豪夺私人房产,在宜川无公理可讲。我在中央、省政府五次上访接待官员审查原件后都认为证件过硬。宜川县政府没有任何房产证件,以造假侵权,强占弱势群体房产,与民争利,有损县政府信誉!
申诉人无奈,给赵书记留言,敬请上级政府派员来宜川下访调查,利用1-2小时时间,让宜川县政府和申诉人各自陈述,各自出示证据和法律条文,通过质询、辩论查明事实,辨明是非。按照《信访条例》第32条作出决定,归还我家合法私有9间破烂危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批准重建新房。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
电话:153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