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用交通安全法89条罚款合理吗?

LIUFANG
2011-01-18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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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1月16号晚7.35分骑电动车到喜盈门中心店买东西.将电动车放在非机动车道停放.当时有3辆汽车也在同一地方停放.我十一岁的孩子在车上座着.只不过三分钟时间我出来.见四五个市容围在车旁.气势汹汹不让我问及此事就说要50元罚款.说违反了交通安全法89条.我担心孩子被吓跑没见了.就交了50元.回来电脑上一查.89条就不管停车.我认为他们是趁要过年了弄点钱发福利.在街上烂罚款.要是白天交通高峰期还可以理解.但是晚上他们好像不是管理到像没素养.没文化的土匪..还有他们随意停车.逆行.不挂车牌比我停三分钟车还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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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交 2011-01-18 13:32
已受理 2011-01-18 13:32
已反馈 2011-01-18 18:11
已反馈 2011-01-18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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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权属交警部门
汉滨区
2011-01-18 18:11

尊敬的网友“LIUFANG”:

感谢您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您关于“城管用交通安全法89条罚款合理吗?”的反映没有说清楚事发的地点,这给编辑组联系相关单位带来了困难。如果排除“假冒城管”的可能,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提醒您:《道路交通安全法》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首先,城管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执法权属于交警部门。尽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执法权属于交警部门。但是城管在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是有权力上路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的。具体可向当地城管执法局反映。

如有疑问,可与西部网《民生热线》编辑部联系:029-85257538-127

西部网

20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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