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难点分析与献策

李红生
2010-04-0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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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难点分析与献策

李红生

当前,我国就业形势发生很大变化,灵活就业已成为普遍的就业方式。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及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大多为灵活就业,其规模已超过正规就业人员。但如此庞大的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是缴费率过高,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难以承受,直接参加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还有很多难以回避的困难。这一情况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解决会引发社会矛盾 1、灵活就业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就业形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就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就业方式由单位正规就业为主转变为以灵活多样的非正规就业为主。据资料介绍:全国城镇就业总人数2.6亿多人中,城镇各类单位职工人数近1亿,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吸纳的劳动力,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能够实现再就业的约占就业总数的60%以上。此外,在城镇就业的外来农民工大多从灵活就业开始他们的打工经历。陆续出现的4000多万失地农民也将面临从事灵活就业。随着城市化的扩展,正规就业人员比重还可能降低,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已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不解决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矛盾。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的经济状况介于中低收入的正规就业人员和失业贫困者之间,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缺乏社会保护,市场风险不能得到化解,将带来难以预料的城镇贫困和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人青壮年时期不参保,年老时就会成为社会的负担。目前,在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中不断引发的工职业病、拖欠工资、子女教育以及因病致贫返贫等矛盾都在积累中越来越严重,长期不能分享社会发展进步成果也将带来边缘化心理障碍。社会保障是民安所在,从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到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考虑都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难点分析 目前,以国有企业单位保障为原型,针对国有企业正规就业人员设计的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所有层次的社会人群,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参保制度设计的局限,这也是社会保险扩面难以推动的重要原因。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还不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一是单位要承担大部分缴费责任,它依托于正规单位,要求单位集体参保。而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的单位既不愿承担缴费责任,也不愿组织员工集体参保。 二是缴费率过高,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难以承受。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为20%左右,个人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为6%左右,个人为2%;失业保险单位为2%,个人为1%。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全面参加现行的几项主要社会保险制度,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较低,有些人只略高于最低工资,低得多的收入水平和高得多的缴费水平形成强烈反差,员工本人往往不愿意或无能力参保。 2、现行制度框架下的完善,难以根本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问题。 应当说,各级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出台(下岗失业职工)社保有关政策,财政也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但制度结构不做调整,已经参保的城镇正规就业人员,高门槛的社会保险制度只能拉大不同就业群体灵活就业群体的保障差距,使处于弱势地位的灵活就业群体望洋兴叹。 当前,从政策层面看,无论养老、医疗保险等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参加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如在有关部门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提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为重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此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操作起来难以尽如人意。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参保缴费基数为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进入社会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帐户(相当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须全部由个人缴纳)。以西安市户县为例,2007年:1670(医保)+60(大病统筹)+3046(养老)=4776元/年•人;2008年:1901(医保)+60(大病统筹)+4036(养老)=6004元/年•人;2009年:2380(医保)+60(大病统筹)+4824(养老)=7264元/年•人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工资介于中低收入和最低工资之间,西安市户县的最低工资为540元/月,假设取社会平均工资与最低工资中间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仅是养老402元/月一项即意味着占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工资的32%。可以想见,这个方案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的负担还是很重的,这种缴费额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几乎占其工资的绝大部分,严重影响他们的当期收入和基本生活。这是一个令他们望而却步难以接受的办法。 三、从实际出发,加快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上述分析可看出,制度标准、待遇设立得越高,制度内外差距则越大。完善保障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是要适应就业形势变化,普惠所有城镇劳动者,使他们有业可为,遇险可避。在市场经济中,这样一个庞大的、缺乏基本社会保障的劳动群体对于任何政府及社会稳定都是一个潜在的风险。因此,这个问题不宜久拖不决,必须下决心尽快扭转这种局面,找出比较可行的突破口,从根本上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基本思路是先从最迫切需要保障的项目入手。政府能切实考虑这部分人的实际情况,降低缴费比例,多划几个缴费档次,建议: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基数和比例,研究一套更科学的缴费标准,让灵活就业人员人人交得起社保费,享受到完善的社会保障;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职工),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三个档次自行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让灵活就业人员能有更适合自己的选择。二是对大龄(下岗失业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30年工龄提前退休制度。三是建立灵活就业补助金制度。对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的补贴,由政府补贴一部分,灵活就业从业者自交一部分,以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2008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宝鸡市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为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该市出台政策,鼓励他们灵活就业,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该市还及时对原来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不仅把所有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都纳入补贴范畴,还将补贴标准的年龄适当放宽,即由原来的女 40周岁以上、男 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按三分之二补贴变为女 35周岁以上、男 45周岁以上按三分之二补贴。此年龄段以下灵活就业人员则按照 50%予以补贴。

通讯地址:西安市户县沣京路109号沣化小区

邮编:710300 电话:15802952802 Email: pclyw@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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